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儲交易所)的結算和資金監督管理行為,保護交易企業的長期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華儲交易所結算各項行為。華儲交易所、交易企業、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指定交收廠庫、指定檢驗機構等參與交易活動的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結算部門
第三條 結算是指華儲交易所根據交易企業的交易結果、合同約定和華儲交易所相關規定對交易企業交易保證金、手續費、各項費用等進行資金結算和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四條 結算部門包括華儲交易所的結算部、及指定的結算銀行。
第五條 結算部負責華儲交易所商品電子交易的統一結算、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六條 結算部的主要職責:
(一)對交易企業的交易結果進行結算,編制交易企業結算報表;
(二)審核、辦理交易企業交付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為華儲交易所提供各種結算統計報表;
(四)負責與結算銀行結算業務的銜接和協調;
第七條 華儲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和每日結算制度。華儲交易所以每日的結算資金(價格)為依據,實行先收后付、收支平衡的結算辦法。
第八條 華儲交易所對交易企業的資金賬戶、交易保證金進行結算和管理。
第九條 在華儲交易所發生的商品電子交易必須通過結算部進行統一結算。
第十條 華儲交易所在銀行開設交易企業保證金專用賬戶,用于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交易企業于網上交易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結算銀行協助華儲交易所辦理交易結算業務。華儲交易所和結算銀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行為。
第十二條 結算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華儲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
(二)吸收華儲交易所和交易企業的資金。
第十三條 結算銀行的義務:
(一) 根據華儲交易所要求對交易企業保證金實施必要的監管措施;
(二) 根據華商儲交易所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企業的資金;
(三) 協助華儲交易所核查交易企業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 向華儲交易所及時通報交易企業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五) 華儲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華儲交易所化解風險;
(六) 保守華儲交易所和交易企業的商業秘密;
(七) 接受華儲交易所對其電子結算業務的監督。
第十四條 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華儲交易所和交易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結算業務
第十五條 華儲交易所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交易企業辦理資金轉入和資金轉出業務。正常情況下,華儲交易所僅在交易時間外辦理資金轉出業務,特殊情況下,華儲交易所辦理資金轉入和轉出業務時間順延。
第十六條 華儲交易所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交易企業的交易保證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結算的款項。
第十七條 交易企業資金的劃撥在華儲交易所相關部門辦理,其劃撥資金的方式為:
(一)交易企業資金轉入:交易企業通過銀行將款項劃入該交易企業在華儲交易所的結算賬戶內,交易企業資金轉入時間以其在華儲交易所開立的結算賬戶顯示時間為準;
(二)交易企業資金轉出:交易企業通過傳真、郵件方式向華儲交易所提出資金轉出申請,經結算部確認后,即可辦理資金轉出。
第十八條 交易企業出金必須符合華儲交易所規定的標準。交易企業對其按照上述程序劃入或劃出資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交易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華儲交易所可以限制交易企業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被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華儲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每次交易結束后,華儲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及華儲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每一交易企業的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結算結果是交易企業核對當日有關交易并為交易企業結算的依據,交易企業可通過競價交易系統核收結算結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時,華儲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結算結果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交易企業應當及時獲取華儲交易所提供的結算報表,做好核對工作,妥善保存,該數據至少保存五年。對在商品交易中有爭議的相關數據,應當在該爭議消除后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交易企業對結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華儲交易所。遇特殊情況,交易企業可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后 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華儲交易所。規定時間內交易企業沒有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的,視作交易企業已認可結算結果的正確性。
第二十三條 交易企業競價成功后,交易系統按華儲交易所交易規則自動扣除交易保證金、交易手續費。
第四章 風險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交易企業對其在華儲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確定交易企業不能履行合約義務時,華儲交易所根據上級相關業務部門通知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簽訂新的訂貨合同;
(二)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企業追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歸華儲交易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