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笫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儲備商品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商交易所)的交易公平,保障交易企業公平交易,保護交易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2〕3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京金融〔2016〕2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華商交易所作為組織國家儲備商品交易的第三方平臺,不是交易合同的當事人,不參與任何交易。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華商交易所及所有交易企業。
第二章 相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儲備商品交易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公平交易的相關規定,同時嚴格執行國家部委對于儲備商品交易的規定和要求,不允許存在利益輸送情況。
第五條 加強交易環節的內部控制,并通過工作制度和技術手段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
第六條 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察力度,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行為日常監控,確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七條 對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于異常交易發生前后進行分析。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八條 如果發現涉嫌違背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應及時向公司管理層匯報并采取相關控制和改進措施。
第九條 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誠信水平和規范程度的重要標志,對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對于發現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將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十條 華商交易所對交易企業賬戶、風險控制、保證金結算等進行集中管理,人員、辦公場所與其他部門相互獨立,最大限度降低因人為原因所造成的風險。
第十一條 為防范利益沖突,不同部門人員相互獨立,不得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當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實行回避。
第十二條 交易企業禁止從事以下交易:
一、基于利益輸送目的,破壞公平原則的交易。
二、以不正當方式獲取保證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輸送利益。
三、從事欺詐和顯失公平等非法活動。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和修訂權為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8日